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796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大信橱柜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八益家具城装饰材料交易区**109。
经营者:朱国明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大信橱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