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99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燃、邱春柳,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龙文书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建设南路145号建设南路39-15晨光文具龙文书店 经营者:朱广斌。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龙文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龙文书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