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223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深辉,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阳刚卫生洁具商行,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
经营者:毛学民。
被告:天津市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作。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阳刚卫生洁具商行、天津市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