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知民初19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县玉蟾街道惠宜副食经营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龙脑大道**。
经营者:朱永利。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县玉蟾街道惠宜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