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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叁柒贰拾壹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民初3948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叁柒贰拾壹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叁柒贰拾壹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3948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叁柒贰拾壹饮品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首层之一B06。

经营者:翁云英,女,汉族,1972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叁柒贰拾壹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2019年3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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