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3675-1号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熊银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华,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懿飞,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名润美食店,住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地下、阁楼div>经营者:余丙龙,汉族,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
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名润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