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93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彤,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润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城南办事处北六园区1号(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刘铭。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润钧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