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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沭阳县贤官镇小小书名书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63号
案件名称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沭阳县贤官镇小小书名书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沭阳县贤官镇小小书名书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63号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贤官镇小小书名书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贤官镇兴庄村四组30号。

经营者:韦通,男,1991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贤官镇小小书名书店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以与被告就本案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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