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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李传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8民初64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李传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李传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民初6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武,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传全,男,经营场所湖北省钟祥市郢中莫愁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881MA4DE62P62。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传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传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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