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807号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甲伟,男,199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甲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