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496号 原告:陈旭斌,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义乌市国林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商位。
经营者:俞国林。
原告陈旭斌为与被告义乌市国林电子商行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但原告陈旭斌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旭斌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