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33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会银,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为连,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严永成,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会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詹为连、严永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以其与詹为连、严永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会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詹为连、严永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