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859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俊亮,1994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92。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光华与被告黄俊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