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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刑申3号
案件名称钱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有益;钱枫;经文宏;柯成业;汤奇;欧阳阳;柯五一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闽02刑申3号 钱枫、曹文素: 你们为钱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对本院(2018)闽02刑终54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钱枫参加欧洲杯网络赌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过重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并纠正原审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原审期间钱枫本人及同案犯经文宏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在案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等,以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案犯陈颖、胡俊、邱武扬、周志杰、邹亮亮、李伟鑫、陈宇潇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并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闽0203刑初159刑事判决书认定,可以证明2016年6月间,钱枫与陈颖合谋开设关于“欧洲杯”的网络足球赌博群,并将此前开设“北京赛车”赌博工作室的相关设备转移至厦门市思明区,再次纠集同案犯李伟鑫、陈宇潇作为工作人员,成立新的赌博工作室;

开设“厦港欧杯探讨群”、“厦港备用群”微信群招揽赌客;

在微信群内发布关于“欧洲杯”足球赛事的赌博信息,收取赌资,开设网络赌博群进行牟利。

至2016年7月27日,该赌场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822500元。

陈颖、陈宇潇、李伟鑫的供述均证明钱枫参与了欧洲杯网络赌博行为,三名同案犯的供述同样得到邹亮亮供述的印证。

本案经文宏亦供述通过钱枫在欧洲杯赌博网站为其下注。

钱枫组织策划案涉赌博,负责人员管理,且有拉人下注等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犯罪情节严重。

本案原审判决认定钱枫参与开设欧洲杯网络赌博工作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钱枫称欧洲杯部分其本人完全没有参与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审根据钱枫的犯罪事实,对其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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