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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漳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6民初11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漳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漳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11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3018450713039XE。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迎宾路**&ldquo锦绣一方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M0001B8C5L。

法定代表人:魏正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磊,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漳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3月21日以“已与漳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达成庭下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五常市大米协会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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