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5民初168号原告: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50号第二教学楼A216室。
负责人:李广,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才,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峰,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畅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若水路****。
法定代表人:杨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玉霞,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南伟业事务所)与被告苏州畅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途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
被告畅途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苏州市仲裁委员会受理。
经本院一审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南伟业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峰,被告畅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玉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南伟业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专利代理费、官费56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利息以56000元为本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合同》及合同附件《云彩创新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代为被告办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事宜。
委托合同对于委托事项、双方权利义务、代理费用、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约定以云彩券支付相关代理费、官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完成了相关专利、著作权申请代理服务,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
被告也利用原告代为申请的专利权属证书等进行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
但因被告未能在云彩券有效期内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导致云彩券失效,合同约定的代理费、官费无法通过云彩券支付。
经了解,云彩券系园区云彩创新项目规定的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方式之一。
云彩创新项目系园区管委会为了推动云计算产业的培育发展,通过政府财政补助的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奖励和支持的计划。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云彩券,在云彩券有效期内,采购限定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可以通过云彩券支付,企业采购,政府买单。
现因被告人事调整等自身原因未能在云彩券有效期内提供相关材料,导致云彩券过期失效,应由被告自行负责。
在原告已经实际完成相关服务,被告实际享有相关专利、著作权权利的情况下,被告应当继续履行支付约定费用的义务。
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诿,拒不支付,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畅途公司答辩称,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所述的权属证书。
原告作为专业从事通过云彩券支付的代理机构,其对云彩券的申请支付流程明显比被告熟知,原告将云彩券过期的责任推给被告,被告难以接受,原告认为是被告的原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不应承担原告诉请的金额。
另外,原告实际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数量是19个,不是合同约定的20个。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6日,被告畅途公司作为甲方(委托方)与原告中南伟业事务所作为乙方(受托方)签订《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合同》一份及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云彩创新项目》二份,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办理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事宜。
就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被告有权要求原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申请初稿,并交被告核查,并有权及时了解以上申请的进程及相关情况;
被告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乙方相关代理费及官费。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约支付相关费用;
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负责的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
一方不依约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就费用约定:被告以下列单价标准支付原告相关代理费用,实用新型(代理费+官费)1900元每件,数量20件,小计38000元;
软件著作权(代理费+官费)1800元每件,数量10件,小计18000元;
合计RMB56000元。
付款方式为通过云彩券支付,云彩创新项目合同中:实用新型价格为2650*20元,共计53000元,待云彩券到账后,原告返还被告15000元;
软件著作权的价格为2200*4加上4500*5元,共计35800元,待云彩券到账后,原告返还被告17800元,共计返还32800元。
合同签订开始操作后,报备云联盟和云彩创新项目所在苏州工业园区云彩创新孵化器。
由云联盟以云彩服务券形式支付费用。
原告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技术服务发票。
就责任约定:由于被告提供的技术方案本身存在缺陷或被告自身的过错,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不能授权的,被告自行承担责任;
因原告过错导致被告所委托的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如可以弥补,原告应及时弥补,费用原告自行承担,不可弥补的,原告在所收取被告代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原告故意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告应赔偿被告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恶意违约的,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原告返还所收代理费。
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生效。
合同约定的代理责任自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申请案件费用之日起,至该申请被授权或驳回之日终止;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效力相同;
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构成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补充协议一式肆份,合约各方各执壹份,云彩创新孵化器壹份,云联盟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除有原被告盖章外,苏州独墅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云彩创新孵化器处盖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南伟业事务所共为被告畅途公司代为办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10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9件已授权,1件申请被驳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10件均经审核予以登记,对于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原告在申请被驳回前进行了意见陈述。
另查明,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推动云计算产业培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4〕55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操作细则的规定,云彩券,又称云彩服务券、云彩服务额度,系苏州工业园区为了推动云计算产业培育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云彩创新项目予以奖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云彩创新项目可以获得一定额度一定使用期限的云彩服务额度。
云彩创新项目由园区各家云彩创新孵化器负责推荐和申报,园区科技局委托苏州工业园区云计算产业联盟协会(以下简称“云联盟”)承担云彩创新孵化器、云彩创新项目、云彩服务供应商的申报受理、组织认定、年审等工作。
云彩创新项目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即可获得10万元云彩服务采购额度,原则上一年内有效。
云彩服务额度原则上由云彩创新项目所在云彩孵化器负责统一管理和申报;
云彩孵化器申报云彩服务,需出具由云彩创新项目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云彩服务供应商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
园区科技局每季度汇总各孵化器申报的云彩服务使用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和统计,在额度范围内,按照园区科技资金拨付流程将相应款项拨付至各服务商。
云彩服务供应商申报条件包括在园区注册,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能力提供各类有助于云彩创新项目发展的云资源租赁、活动交流、投融资对接等服务(简称云彩服务),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或产品,有稳定的服务团队和成功案例;
服务定价规范,清晰,可量化或可实现在线交易等。
园区科技局委托云联盟等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云彩服务供应商备案登记,并将相关服务内容列入园区云彩服务目录,面向社会公开。
根据《云彩合同注意事项》,签订合同前,项目方与服务商达成服务意向时,服务商需要确认项目方的剩余额度以及额度使用期限(原则上额度有效期为一年,自项目方获得日计算),如果项目方没有额度或者超过使用期限,将取消该笔合同的审计资格。
签订合同后,项目方需尽快在金鸡湖创业长廊网站登录(××)项目账户,上传合同。
项目方须在额度期限内上传合同,超过期限上传的合同将取消审计资格。
如正确上传合同,云联盟将于每次审计前发出邮件,通知服务商递交材料,进行线下合同审计,通过审计的合同会报批科技局,按照审批的款项进行拨款。
再查明,原告中南伟业事务所是经备案登记的符合条件可以提供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商标申请等服务内容的云彩服务商。
双方确认之前也开展过云彩服务项目并顺利获得科技局拨付的相应款顶,本次云彩券额度于2016年9月超过使用期限无法使用兑现,因对云彩券超期的原因及代理费用如何支付产生争议,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合同》及附件《云彩创新项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双方确认原告已代被告办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10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9件已授权,1件申请被驳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10件均已登记,对于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原告进行了意见陈述,同时也无证据证明系因原告过错或故意导致该申请被驳回,故应认定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理委托事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官费的主张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因合同约定的云彩券超期失效无法使用,代理费、官费该如何支付?
本院认为,应当从云彩券的价值性和导致超期失效的原因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方面,根据合同约定,相关代理费用合计为56000元,付款方式为通过云彩券支付,合同附件约定云彩卷价格共计88800元,待云彩券到账后,原告返还被告32800元;
再结合《意见》中关于在额度范围内,将相应款项拨付至服务商的规定,云彩券作为政府奖励和扶持补贴项目,其价值性对应于等值人民币。
另一方面,双方之前已有过成功合作,在签订合同前理应了解云彩券剩余额度、额度使用期限及操作流程。
此次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7月26日,云彩券失效日期为2016年9月份,被告作为项目方,未在额度使用期限内上传合同,对云彩券超期失效取消审计资格负有主要责任;
原告作为服务商,在合同签订前需要确认项目方的剩余额度及使用期限,同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作等附随义务,其对云彩券超期失效负有次要责任。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官费共计39200元,对原告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畅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费、官费39200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苏州畅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0元,由原告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单小燕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