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1715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威阳,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威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威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