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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吴中区城区广达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135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吴中区城区广达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吴中区城区广达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135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翔,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城区广达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88号东一楼东1。

经营者:沈强,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城区广达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3月6日,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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