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初368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白洋好再来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工业区荷花路10号。
经营者:鲍寿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土,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县白洋好再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