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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永腾本色咖啡店、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62号
案件名称黄山市屯溪区永腾本色咖啡店、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山市屯溪区永腾本色咖啡店;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6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屯溪区永腾本色咖啡店,经营场所黄山市屯溪区。

经营者:季永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芬,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辉,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许晓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山市屯溪区永腾本色咖啡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0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以其已与黄山市屯溪区永腾本色咖啡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经黄山市屯溪区永腾本色咖啡店同意。

本院认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黄山市屯溪区永腾本色咖啡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0民初1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山市屯溪区永腾本色咖啡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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