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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陈超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4民初118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陈超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陈超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4民初118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4785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红,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超群,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米动画公司)与被告陈超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被告陈超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是中国领先的家庭娱乐内容公司,始终致力于为中国家庭创造独一无二的娱乐体验——有趣、安全并且赢得父母们的信赖。

原告的主要业务包括线上游戏、儿童影视动画和品牌授权。

经历十年的发展,淘米已经成为中国家庭娱乐产业的领导者,旗下拥有超过20款游戏产品,覆盖页游、手游和端游,平均季度线上活跃用户超过3940万。

已投拍包括《赛尔号》在内的系列电能胶影共9部,累计票房收入约3亿人民币,成为“儿童国漫经典”。

累计制作播出包括《赛尔号》和《小花仙》在内的动画片约500集,覆盖国内350个省市电视台,和包括淘米视频v.61.com在内的主流新媒体平台。

依靠丰富多样的产品组合,赛尔号和小花仙已成功地成为了淘米打造的中国儿童超级IP,其累计授权商品超过600个SKU,实现真正的“影游互动”。

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赛尔号》系列作品的商标权、著作权原始权利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知识产权授权给原告,授权性质为:排他许可,可转许可,授权期间:自获权以来至2025年12月31日,授权书中明确写明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

自授权以来,原告积极开展的对《赛尔号》系列作品的运营与宣传,使该系列作品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与品牌效应:2014年“赛尔号”荣获中国文化艺术奖第二届动漫奖的最佳动漫形象奖,2012年《赛尔号大电影》荣获2012年动画电影“金猴奖”,2012年《赛尔号》动画片荣获中国动画协会“2012年最受欢迎国产动画片第二名”。

2012《赛尔号》荣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2012动画精品二等奖,2011年《赛尔号大电影》荣获“中国动漫最高奖—金龙奖”。

《赛尔号》系列作品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不良商家,瞄准《赛尔号》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了与原告“赛尔号”等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示的商品,非法牟利,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极其近似的商标标识,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

被告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上明显具有侵权故意。

根据我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情节严重,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陈超群辩称:一、我被起诉的斗转赛尔有合法来源,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长沙高桥现代商贸城清峰玩具购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知,我没有侵犯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赛尔号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其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作为认定我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该商品有合法来源,我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委托他人于2019年9月5日在我店铺购买该商品后,如若认为我侵权了则应及时告知我停止梢售,但其并未告知我,而是于2020年2月17日继续购买该商品,并且于购买数月后才多次重复起诉我。

我在接到法院传票前并不知道该商品可能侵权,所以被答辩人第二次在我的喜阳阳玩具动漫城购买该商品时我并不知道该商品可能侵权。

我在2020年10月收到法院传票,当时虽然不确定自己是否侵权,但也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所以该商品自收到法院传票后至今销量为0(见销量截图)。

被答辩人多次在我店铺购买该商品的时间,我都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此其诉讼请求应该被驳回。

三、我在2020年10月16日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传来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关于赛尔号商标侵权两个案件的传票,分别为案号(2020)湘0104民初12522号和案号(2020)湘0104民初12684号,两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合并开庭(详见开庭记录),秉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我本愿意当庭与被答辩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烨调解,但审判员调解时陈烨称因她不是第一责任律师,没有权利做决定,要回去商量后才能确定和解金额,于是我和陈烨互加微信好友后在庭后达成和解协议,我停止并保证以后不再侵犯被答辩人著作权,商标权的行为,共赔偿对方壹万肆仟圆,被答辩人收到款项后撤回此两案的起诉(详见赔偿和解协议、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与代理律师陈烨达成和解的聊天记录),我和被答辩人代理律师傅巍巍、陈烨履行协议后,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准许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详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前诉案件案号(2020)湘0104民初12522号购买时间为2019年9月5日,购买店铺为喜阳阳玩具动漫城,与本案在同一个店铺购买,本案案号(2021)湘0104民初118号的购买日期为2020年2月17日,去公证处公证日期为2020年2月21日,公证书开具日期为2020年3月16日,其提交民事起诉状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各项时间证实被答辩人第二次购买和起诉都是在第一次判决之前,故此案所有诉讼请求不应该成立,应该被驳回。

四、前诉案件案号(2020)湘0104民初12522号与后诉即本案案号(2021)湘0104民118号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一)当事人原告均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被告均为陈超群即我本人;

(二)诉讼标的均为以下三点: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朦犯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

2、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请求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该条还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可见,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理应被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30日,上海市版权局核发沪作登字-2012-F0053149号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赛尔号》LOGO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第10704232号“赛尔号”商标注册权人系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多米诺骨牌;

玩具手枪;

玩具气球;

玩具车;

智能玩具;

体育活动用球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13日。

第11913520号“赛尔号”商标注册权人系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

象棋;

围棋;

动物棋等,注册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

2019年5月13日,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商标权及著作权许可使用证明》,将上述注册商标授权许可原告淘米动画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使用上述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或服务、著作权相关财产权利,授权方式为排他许可,可转授权;特别授权原告对中国大陆发生的任何侵犯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权以原告的名义维权,维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应诉以及将权限转委托律师及第三方等活动,授权期限自商标权获得权利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原告为证实其品牌知名度出示了中国电影家协会动画电影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授予《赛尔号大电影4圣魔之战》第一届中国动画电影“天马杯”优秀场景设计奖以及优秀营销开发奖;2017年4月,中国电影家协会动画电影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授予《赛尔号大电影5-雷神崛起》优秀音乐奖等奖项。

原告发现被告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开设了2个网店喜阳阳玩具动漫城和欢乐童年玩具屋,出售涉案商品。

原告2019年9月份对喜阳阳玩具动漫城和欢乐童年玩具屋进行了公证取证,并于2020年9月份分两案向本院起诉被告陈超群,案号分别为(2020)湘0104民初12522号和(2020)湘0104民初12684号,该两案开庭审理后,因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自行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14000元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该两案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后,被告认为已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产品,没有了库存,原告在庭审中予以认可。

原告在2019年9月份对喜阳阳玩具动漫城进行公证取证后,于2020年2月份再次对喜阳阳玩具动漫城进行了公证取证,并于2021年1月4日凭该公证书再次向本院起诉被告陈超群。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2020年3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2953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2020年2月17日,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李某于2020年2月21日代收圆通速递邮包,经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查某包完整。

申请人对该邮包的现状、快递详情单及包内商品进行拍照;

随后将上述商品进行拍照、密封。

2020年2月21日,在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李某的监督下,用手机打开“拼多多”APP,点击“喜阳阳玩具动漫城”项下的“赛尔号卡片玩具斗转赛尔号游戏卡解密赛尔塑料硬卡片卡牌无限体力”,出现相应界面。

点击进入,出现相应界面。

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吴达渠对相应页面进行截屏并自动保存在手机,共取得截屏图片三十五张;

兹证明吴达渠的上述行为及过程属实;

与本公证书所截屏图片照片三十五张为吴达渠在上述拍照过程中拍摄后打印所得;

商品密封后交由吴达渠保管。

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2953号公证书,记载的被告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属于在前案作出裁判时已经存在但未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庭审中,本院将对公证处封存的涉案商品进行比对。

本案被控侵权标识为卡片上的“赛尔号”。

经当庭比对,被告销售的游戏卡片上突出使用“赛尔号”商标,且文字和组成与原告享有的商标在外形上构成近似。

卡片外包装上使用的“斗转赛尔”,其中“赛尔”两字突出显著,与第10704232号及第11913520号商标的“赛尔”文字基本相同,两者整体构成近似,容易致人混淆。

在(2020)湘0104民初12522号案中,原告提交了2019年10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6422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9日本处工作人员代收圆通速递邮包一件(运单号:YT9025982759372)。

2019年9月10日公证员周某、本处工作人员孟某与王某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公证员台周某与本处工作人员孟某的监督下,王某对邮包现状、快递详情单以及邮包内的商品进行拍照;

随后,由公证员周某与本处工作人员孟某对上述商品进行密封并拍照,密封后交由王某保管。

2、在公证员周某与本处工作人员孟某的监督下,王某使用本处提供的手机及微信账号“whd2430”登录“拼多多”APP,查看在店铺“喜阳阳玩具动漫城”中购买“新款赛尔号卡片玩具斗转寒尔号卡牌战神联盟雷伊赛尔号卡册包邮”的物流信息、订单信息,并确认收货,王某对手机屏幕出现的相应界面进行截屏。

兹证明王某的上述行为与过程属实;

本公证书所附截图图片共32张为王某现场操作所得;

本公证书所附照片24张,与实际情况相符;

密封后的商品交由王某保管。

该案的庭审中,对公证处封存的该涉案商品进行了比对,与本案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告的店铺名称:喜阳阳玩具动漫城,经营者陈超群,身份证号码:43012419********,户籍地址:湖南省宁乡县。

再查明,2020年9月19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淘米动画公司诉被告陈超群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湘0104民初12522号。

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11月2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2020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确认被告在拼多多店铺欢乐童年玩具屋和喜阳阳玩具动漫城销售含有赛尔号系列作品、商标的卡牌产品,乙方实施的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于2020年11月26日依《赔偿和解协议》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14000元,原告依《赔偿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双方还确认再度实施侵权行为的仲裁解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沪作登字2012-F-0053149号美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2020)厦鹭证内字第3496号公证书、商标权及著作权许可使用证明、知名度证据、(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2953号公证书、(2019)沪徐证经字第9956号公证书、(2020)湘邵庆证字第4514号公证书、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被告提交的《赔偿和解协议》、支付宝赔偿转账记录、与前案件律师聊天记录、前案件开庭记录、前案件调解书、销量截图、斗转赛尔号注册证及公示信息、进货清单及前案的公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沪作登字-2012-F0053149号作品登记证书,是《赛尔号》LOGO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10704232号、第11913520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排他许可的方式将上述商标授权给原告在中国大陆使用,并授权原告有权以其名义针对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等,故原告有权为维护其合法的商标权利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喜阳阳玩具动漫城网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淘米动画公司于在2019年9月份发现被告侵权进行取证后,应当及时制止和维权,但却在2020年2月份再次公证取证,并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湘0104民初12522号。

该案中,因两次取证的证明事实一致,原告可以将两次取证的公证书一同提交本院,但原告只提交前一次的取证证据。

原告在该案中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在被告已支付赔偿款后,原告已申请撤诉结案,在被告并未有新的侵权情况下,原告却依据后一次的取证证据以相似的诉请再次起诉被告。

原告对同一事实,采取多次取证、反复向同一被告不停增加索赔是不适宜的。

本案因被告在《赔偿和解协议》后,已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已无库存,并对侵权赔偿已按和解协议足额支付了赔偿款,故对原告的全部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李卓书记员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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