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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兰金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105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兰金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兰金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105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金田,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白塔东路平一菜场)。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金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549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后变更诉讼请求第2、3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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