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初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州镇精明眼镜店,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新华路工行对过(沿街门市)。
经营者:陈希秀,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清州镇精明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清州镇精明眼镜店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