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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汤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知民终2号
案件名称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汤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汤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东大科技园6号楼三至五层。

法定代表人:于敦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来,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君,男,1985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8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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