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东大科技园6号楼三至五层。
法定代表人:于敦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来,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君,男,1985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8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