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598号原告:东莞市福寿山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大莲塘社区银龙路添美大厦3号铺。
法定代表人:张桂林,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龙,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悠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69号4幢10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梅。
原告东莞市福寿山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悠杰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福寿山茶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福寿山茶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福寿山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6元,由原告东莞市福寿山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