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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翔宇家电店、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03民初12622号之一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翔宇家电店、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古林翔宇家电店;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思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民初12622号之一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勇,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区古林翔宇家电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3MA28Y86C1E。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包家村。

经营者,袁菊梅。

被告: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东富路111号工业楼二楼之五。

法定代表人:胡哲介。

被告:宁波思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余家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61478172N。

法定代表人:茹秧珍。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高桥翔宇家电店、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思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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