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民初8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凯斯特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李本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凯斯特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凯斯特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