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初10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国堂建筑机械配件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308号。
经营者:徐国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国堂建筑机械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2019年3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国堂建筑机械配件店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