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民初3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琴,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海盐龙兴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董司村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2934464J。
被告:王桂芳,女,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琴、海盐龙兴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王桂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与被告海盐龙兴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