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刑更89号罪犯邱汉林,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西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粤0604刑初1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汉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邱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汉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8年08月获得表扬,再获得考核分375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邱汉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汉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