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杨兴银。
被执行人:平阳县邓氏工艺品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兴银与被执行人平阳县邓氏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支付部分执行款12500元。
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执行请求。
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杨兴银。
被执行人:平阳县邓氏工艺品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兴银与被执行人平阳县邓氏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支付部分执行款12500元。
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执行请求。
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