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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百得打火机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78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百得打火机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百得打火机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785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百得打火机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城街道赵宅新街10、11号。

经营者:庞晓丽。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百得打火机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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