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785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百得打火机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城街道赵宅新街10、11号。
经营者:庞晓丽。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百得打火机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