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55号之一 原告:台州朗进缝纫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后阮村。
法定代表人:曹亚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南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信岙村。
法定代表人:薛秀尧,该公司经理。
被告:义乌市华富缝纫机配件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佛堂镇稠佛南路543号。
经营者:王佐华。
上述俩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默,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俩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朗进缝纫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邦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华富缝纫机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台州朗进缝纫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朗进缝纫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保全费3170元,均由原告台州朗进缝纫机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