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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超、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民终276号
案件名称马俊超、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马俊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超,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马俊超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俊超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马俊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俊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马俊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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