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祥和彩瓷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潮州市俊合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培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茂盛,合肥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执行人:上海好人缘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平。
本院在执行祥和彩瓷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肇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祥和彩瓷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与潮州市俊合陶瓷有限公司、上海好人缘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潮州市俊合陶瓷有限公司、上海好人缘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潮州市俊合陶瓷有限公司、上海好人缘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敏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