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069号 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临海市晨宏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岸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康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晶晶与被告临海市晨宏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晶晶于2019年0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