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50号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特别授权),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金百润购物有限公司。
住所地:金乡县城中心街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光峰。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金百润购物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