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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美惠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23191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美惠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美惠家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23191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美惠家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经营者邹之发。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3541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商品展架等处使用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审理的事实,对原告全部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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