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23191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美惠家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经营者邹之发。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3541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商品展架等处使用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审理的事实,对原告全部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