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初1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姚静,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康明眼镜店,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北大街城垣路北街与城垣中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
经营者:贾静静。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河间市康明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