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92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彤,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沐城光之付电子商务服务部(经营者:周善彩),经营场所江苏省沭阳县北丁集乡黄庄村十组28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沐城光之付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