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1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秋香(原巩义市城区国信通讯维修部经营者),女,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郭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秋香(原巩义市城区国信通讯维修部经营者)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查明,巩义市城区国信通讯维修部已于2018年8月30日注销。
本院将上诉人巩义市城区国信通讯维修部变更为其经营者周秋香。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以已经与周秋香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周秋香的起诉。
周秋香于同日同意源德盛公司撤回起诉,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源德盛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周秋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周秋香(原巩义市城区国信通讯维修部经营者)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秋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