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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近湖乐盼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990号
案件名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近湖乐盼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建湖县近湖乐盼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99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近湖乐盼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兴建东路与明星路交界处(万彩国际广场1F03、04)。

经营者:洪延凤。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近湖乐盼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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