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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创意通、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民终26号
案件名称中牟县创意通、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牟县创意通;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创意通手机店,经营场所河南省中牟县青年路与西城巷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

经营者:卢曰伟,男,汉族,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郭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牟县创意通手机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存在客观原因为由,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中牟县创意通手机店的起诉。

中牟县创意通手机店于同日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牟县创意通手机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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