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662号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万和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灯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永泰大街****法定代表人:陈佛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诉广州灯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13××××.9)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