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55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天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蔡金盾。
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蔡慧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异,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弘,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天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闫江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