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初237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勋莉,女,生于1988年7月13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勋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