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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勋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5民初23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勋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张勋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初237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勋莉,女,生于1988年7月13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勋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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