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4482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丙刚,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住张家港市iv>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丙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