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3759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琰博,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琰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