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5民初59818号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延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必和,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宫,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仰山公园**楼/div>法定代表人:康青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禁城写字楼div>法定代表人:古志鹏,总经理。
被告: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仰山公园**楼>法定代表人:吴刚,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计1184元,由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