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81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田津津,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津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